挂牌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回到顶端]
第一条 东方钢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钢铁电子商务服务公司,根据中国钢材贸易的特点及发展趋势,联合交易会员、指定银行和指定仓库,发起成立东方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交易中心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本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交易会员、指定银行和指定仓库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本交易中心依托“东方钢铁在线”(www.bsteel.com.cn)(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并综合采用国际先进的资讯手段,为交易会员提供钢铁及相关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及相关信息服务。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回到顶端]
第五条 交易会员 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的资信,在本交易中心注册并经过本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帐号,在本交易中心从事电子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交易会员分为供应商(以下简称卖方)、采购商(以下简称买方)和综合会员。
第六条 挂牌交易 是指在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可交易的商品范围内,卖方通过交易平台挂牌销售资源,通过交易平台发出要约,买方自主选购,生成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电子合同条款进行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结算方式由买方自行选择,可以通过本交易中心控制结算过程(即场内结算),也可不通过本交易中心而由买卖双方自行结算(即场外结算)。货物交收买方可凭本交易中心统一格式的电子提单到相应的仓库提货;也可凭本交易中心统一格式的成交通知单,到卖方处自行结算、提货。
第七条 电子合同 是指交易会员通过本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生成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第八条 交易品种 是指经本交易中心认定,在本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注册登记,用于交易、交收的商品。
第九条 指定仓库 是指在本交易中心注册登记的,负责对交易会员货物进行收发、存放、保管,并对货物外貌、包装进行检验并开具存货凭证的单位。指定仓库不得参与本交易中心的买卖活动。
第十条 指定银行 是指在本交易中心注册登记,代为托管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的交易资金,进行资金结算、资金划拨及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
第十一条电子仓单 是指指定仓库通过交易平台生成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电子凭证。
第十二条交易服务费 是指买方及卖方通过交易平台生成电子买卖合同,按照合同总价向东方钢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的费用。本交易中心将预先公布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挂牌保证金 是指交易会员在本交易中心存入并锁定一定数量的资金,以获得挂牌交易的资格,并用于担保电子合同的执行,不可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挂牌保证金的退回是指会员在执行完毕所有通过交易平台缔结的合同,并结清相关费用后,可申请退回挂牌保证金。对于场内结算,履行完毕状态显示为已完成的合同视为执行完毕;对于场外结算,如买卖双方均未提出异议,自合同生成之日起满15日,默认视为执行完毕;按照本规则第八章《违约与处理》完成违约处理的合同视为执行完毕。

第三章 交易会员 [回到顶端]
第十五条 交易会员向本交易中心申请注册成为交易会员,按本交易中心的实时规定、修改的硬件、软件标准配备有关设施,并接入互联网。
第十六条 为保证交易安全,交易会员的交易帐号实行用户名+交易密码的方式管理,用户名可由字符或数字组成,交易密码由6-16位字符组成,均由交易会员自行确定。交易帐号是交易安全的保障,交易会员应妥善管理。交易会员对于自身交易帐号在本交易中心的所有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十七条 交易会员申请及维持交易帐号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有权从事与交易品种有关的生产、经营;
2)承诺遵守本规则;
第十八条 申请者须填写本交易中心制发的《交易员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交易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者须对注册和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经本交易中心批准后,按本交易中心公布的收费政策缴纳交易会员费,即可获得交易帐号,具有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交易中心内进行交易;
2)在交易平台发布供求商情;
3)浏览本交易中心提供的即时交易行情;
4)参与本交易中心组织的研讨活动及培训会等相关活动;
5)对本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其它本规则规定的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接受本交易中心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诚信开展交易;
2)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帐号,并对因其帐号泄漏、遗失、公开以及在本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
3)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交本交易中心备案;
4)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书面提供信息变更申请;
5)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6)爱护本交易中心设施,维护本交易中心声誉;
7)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交易代表是指持有交易会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在授权范围内代表该交易会员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和与交易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的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交易会员不再继续在本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交易帐号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会员对其交易帐号发生的所有行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交易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本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会员资格:
1)未参加当年年检或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违反交本易中心有关规则的。
第二十四条 交易会员违反本规则和本交易中心其它相关制度,或具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本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暂停部分服务,对严重违规者取消其交易会员资格。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 [回到顶端]
第二十五条 交易是指在交易平台上进行商品的买卖;交易会员通过互联网进入交易平台,在交易品种范围内,卖方发布可销资源,买方自主选购,达成合意后生成电子买卖合同,进行商品购销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交易会员参与本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应先输入交易会员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交易平台。
第二十七条 交易会员的交易帐号是交易安全的保障,交易会员应妥善管理,交易会员对其交易帐号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因素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时,本交易中心有权做出推迟交易时间、提前结束交易、暂停交易及提高交易保证金等决定,以有效地防范风险。一般情况下,做出上述决定应提前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交易中心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交易时间9:00-16:00。如需调整本交易中心将预先公告。
第三十条 本交易中心规定交易报价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价格为含税价,买卖重量单位为吨。
第三十一条 卖方交易会员按本交易中心规定的格式自行挂牌销售商品。交易品种资源挂牌时需填写完整、明确、交易必备的物资信息,如品名、牌号、规格、重量(或理重)、价格、生产厂家、交货仓库、捆包号、交货地点、执行标准、出厂日期等。卖方负责核对挂牌资源信息,保证挂牌信息与实物相一致,对不一致所产生的一切交易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易会员参加交易前,需向本交易中心缴纳一定量的交易保证金以获得交易资格及担保合同的执行;会员交易资格注销或执行完毕所有通过交易平台缔结的合同后,并在结清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保证金标准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 挂牌交易步骤
1. 买方交易会员通过交易平台选购资源、议价洽谈(如卖方设定),买卖双方达成合意。无需卖方确认的销售合同直接生效;需卖方确认的销售合同,经卖方确认后合同生效。
2. 买方支付方式,分为场内结算或场外结算,由买方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一种方式。如选择场内结算,合同标的的全额货款通过交易托管账户控制划拨,买卖双方完成提货手续后,卖方方可支配或提取该笔资金;如买方选择场外结算,买方凭本交易中心统一格式的成交通知单,与卖方自行结算、提货。
3. 买方货款支付须按合同规定时间内支付相关款项,否则,卖方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本交易中心将该行为记载为买家交易不诚信记录。
4. 电子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的交付,以买方确认收货或不提收货异议作为卖方交付完毕的条件,即买方应在支付相应款项后三个营业日内,到相应仓库办理提货或过户手续,并在交易平台中给予收货确认,买方逾期确认且不提收货异议的,本交易中心视为买方默认收货合格,并释放锁定资金。前述交货完毕不意味卖方在该电子买卖合同项下对货物质量、包装要求等其他合同义务的解除。
第三十四条本交易中心制定并通过交易平台公布交易服务费和交易保证金额度。本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并事先发布公告。
第五章 结算 [回到顶端]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中的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会员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本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交易会员货款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和票据处理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交易中心对交易会员存入本交易中心指定银行专用帐户的款项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交易会员设立二级子帐户,对每一交易会员发生的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第三十七条 本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向交易会员提供与其相关的交易及结算数据,因特殊情况造成本交易中心不能通过交易平台正常提供与其相关的交易及结算数据时,本交易中心将提前公告。
第三十八条 本交易中心根据交易会员要求,为交易会员提供电子交易结算服务,并协助相关银行办理交易会员资金汇划业务。交易会员必须按照本交易中心的结算流程和票据处理要求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九条 买方选择场外结算时,应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次性付款提货,履行电子买卖合同,在结算相关费用后办理提货手续。
第四十条 买方选择场内结算并付清货款后,交易平台自动将货款由买家二级子账户划至卖家二级子账户,本交易中心冻结货款。买方在规定的时间给予到货确认,本交易中心释放一定比例的货款;卖方在二级子账户查收货款后须开具发票,在交易平台登记发票有关信息,在五个营业日内将发票送达买方,买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到票确认,本交易中心释放冻结的剩余货款。
第四十一条 交易服务费随交易进程实时提取。每月25日本交易中心向交易会员开具前月21日至本月20日发生的服务费发票。交易会员可以登录交易平台,查看到应缴纳的交易服务费明细。如对交易服务费明细有异议,应在次日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传真形式通知本交易中心并提供相关材料。如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交易会员没有对其提出异议,则视为交易会员已认可其正确性并视为同意支付。
第四十二条 交易会员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1.资金划入:本交易中心向交易会员公布指定结算银行专用资金账号,交易会员将资金划入本交易中心的专用资金账号,交易会员划入资金须注明该笔划入的交易会员企业名称,并及时通知本交易中心查收。本交易中心在确认资金到帐后,相应增加该交易会员账号的资金余额,交易会员在交易平台自行打印明细收据。
2.资金划出:交易会员如需提款必须提前一天在交易平台提出提款申请,经本交易中心审核后将资金划入交易会员登记在本交易中心的企业对公账户。
第四十三条 交易会员应每日自行核对结算数据,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次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传真形式通知本交易中心并提供相关材料。如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交易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为交易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六章 交收 [回到顶端]
第四十四条 货物交收是指根据电子买卖合同约定,交易双方转移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并通过交易平台办理移户手续的过程。
第四十五条 本交易中心的货物交收可以通过指定仓库办理,也可以通过非指定仓库办理。指定仓库负责对货物的储存保管及具体交收手续的办理。本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新增指定交收仓库,并预先公布。非指定仓库的交收由买、卖双方自行商定提单的开具、提货、出库或过户的办理手续。
第四十六条 指定仓库应严格按照有关仓储行业规定和惯例对入库钢材的数量、外包装、标签等进行验收,并对入库钢材的外观如锈蚀情况等进行验收。
第四十七条 交易会员可凭本交易中心统一格式的电子提单提货,经仓库核对提单内容、校验提货密码后方可发货。
第四十八条 指定仓库办理交收手续时,针对一份提货指示单的实际交收数量不得超过提货指示单的可发量,合同累计交收量不超出单一合同溢短范围。
第四十九条 电子买卖合同生成后,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向买家寄送或传真相应的质量保证书。
第五十条 仓储及吊装费由买、卖双方自行商定。
第五十一条 交易会员需本交易中心或指定仓库提供物流配送服务的,可与本交易中心或相关指定仓库联系具体事宜并签订协议,费用由该交易会员承担。
第七章 信息发布 [回到顶端]
第五十二条 本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文件与公告,向交易会员提供本交易中心行情和相关交易规则。
第五十三条 交易会员可以通过交易平台查询自己的相关交易信息。
第五十四条 交易会员可通过交易平台查询某笔交易资源的基本信息,查询与其相关的交易资金状况、订单状况和提货状况。
第五十五条 交易会员可以通过交易平台查询或提取每日交易结算报表。
第八章 违约与处理 [回到顶端]
第五十六条 交易会员对其通过交易平台生成的电子买卖合同负有全面、诚信履行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下述行为的视为重大违约:
1、买方未按电子买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额货款、合同订金或合同余款;
2、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对、接收货物(但因卖方违约导致的除外);
3、卖方未能按约提供货物给买方;
4、卖方提供给买方的货物与卖方挂牌信息不符;
5、卖方未按全额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买方或开票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
6、其它违约行为;
违约处理:出现以上情况1时,视为买方重大违约,电子买卖合同自动作废,同时买方将被停止挂牌交易资格30个自然日;本交易中心可根据卖方意见决定是否提前恢复买方交易资格;买方也可选择在线向卖方缴纳1000元/单的罚金,支付成功后本交易中心即时恢复买方交易资格。出现以上情况2-6时,根据电子买卖合同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向本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纠纷调解申请,本交易中心依据调解申请有权行使“冻结权”,冻结违约方保证金。冻结期间,本交易中心按照调解程序进行双方调解,当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时,双方签订违约确认书,本交易中心根据违约确认书的约定处理;当协商不成时,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本交易中心根据仲裁结果执行,仲裁期间,本交易中心继续冻结违约方保证金。仲裁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宝莲城11号楼204室。守约方所能获得的赔付以违约方冻结的挂牌保证金为限,如不足以赔付时,可另行通过司法手段自行向违约方索取额外的赔付金额,本交易中心没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补偿金、抚恤金或其它任何款项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卖方交付的货物应以交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买方应在收到货物的当日对货物的外包装、数量进行验收,如有不符合约定的,应在接收货物后的3 日内提出异议;买方对接收货物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接收货物后的15 日内提出异议;异议应以书面方式向本交易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交易中心不再受理。
第五十九条 下列行为是本交易中心禁止的行为:
1、妨碍本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2、恶意拖欠应付或应存入的各种款项;
3、诋毁本交易中心声誉,损坏本交易中心财产;
4、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
5、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6、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条 对违约或违反本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交易会员,本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暂停交易、限制交易权限、注销交易会员帐号、在有关网站、媒体上进行公告等处理。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因货物出现丢失、短缺、调换等造成货主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本交易中心协助货主向责任交收仓库追偿。

第九章 附则 [回到顶端]
第六十二条 本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相关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本交易中心和交易会员的商业秘密,承担信息保密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规则修改及解释权属于本交易中心。
第六十四条 规则拟定、修改、公告必须按本交易中心的有关程序执行,本交易中心将在网站预先刊载公告,规则自生效日起在有效期内,交易会员单位必须遵守。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东方钢铁电子交易中心 2011年 1月 27日颁布